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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力学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英文缩写为ZST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我省与力学相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搞好本职工作,并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振兴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的原则,不断改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党委。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二) 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
(五)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力学科技工作者;
(七)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为力学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维护本会会员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2.大学毕业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力学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自学成才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攻读力学或相关专业学位的有较好表现的在读研究生;
5.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成为学生会员。
(五)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六)凡为中国力学学会会员者自然成为本会会员,凡为中国力学学会单位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 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三) 按照规定经批准,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5年,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期同本届理事会,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秘书长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不能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重新当选。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常务理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和开展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其成员由理事兼任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的设立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理事,任期三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19年12月15日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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